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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是什么?

国际清算银行是什么?

提问人: 嫦曦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ational Settlements)

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30年在瑞土巴塞尔成立,是各国中央银行进行合作的主要国际中心。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和芝加哥的花旗银行组成的银团,根据海牙国际协定于1930年5月共同组建的。

刚建立时只有7个成员国,现成员国已发展至45个,遍布世界五大洲。国际清算银行最初创办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赔偿支付及其有关的清算等业务问题。后演变为一家各国中央银行合作的国际金融机构,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金融组织,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

二次大战后,它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结算机构,该行的宗旨也逐渐转变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并接受委托或作为代理人办理国际清算业务等。国际清算银行不是政府间的金融决策机构,亦非发展援助机构,实际上是西方中央银行的银行。

第一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协议中关于德国战争赔款事宜原来是由一个特殊的赔款委员会执行,按照当时的“道维斯计划”,从1924年起,德国第一年赔付10亿金马克,以后逐年增加一,直赔付58年,至1928年,德国赔款增至赔付25亿金马克,德国声称国内发生经济危机,无力照赔,并要求减少。

美国同意了德国的要求,又由杨格(O·D·Young)策划制定了“杨格计划”。协约国为执行“杨格计划”决定建立国际清算银行取代原来的赔款委员会,执行对德赔款的分配和监督德国财政。

1930年1月20日,以摩根银行为首的一些美国银行(另外还有纽约花旗银行、芝加哥花旗银行)和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在荷兰海牙会议上签订国际协议,成立“国际清算银行”。

英、法、比、德、意、日六国政府与瑞士政府达成协议,由瑞士承诺向国际清算银行颁发建行特许证,特许证规定:国际清算银行具有国际法人资格,免税,瑞士政府不证收、扣押和没收该行财产,准许该行进出口黄金和外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二次世界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即现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汇兑担保的代理人;欧洲支付国盟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受托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建立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代理人。

国际清算银行成立的实质就是美国要利用这个机构作为掌握德国财政的手段,并将欧洲债务国清偿还美国债务问题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1944年,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决议,国际清算银行的使命已经完成,应当解散,但美国仍把它保留下来,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开创资本为5亿金法郎,分为2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由六国中央银行和美国银行集团七方平均认购。1969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修改了章程,其宗旨改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并向之提供更多的国际金融业务的便利,在国际清算之间的合作,并向之提供更多的国际金融业务的便利,在国际清算业务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

银行资本也相应的增至15亿金法郎,分为6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现在国际清算银行4/5的股份掌握在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手中,1/5的股份已经由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转让给了私人,由私人持有,但私人股股东无权参加股东大会。

1996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决定接受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巴西、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和香港等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与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为机关报成员。

这是国际清算银行25年来首次接纳新成员。原有的32名成员中有26个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其6家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土耳其和南非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利益的摩根银行。

但实际上,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国际清算银行已经成为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之外的最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

区域性国际性金融机构目前比较典型的有国际清算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及加勒比开发银行等。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该行建立时,法定资本为5亿金法郎,1969年增至15亿金法郎(gold francs),以后几度增资。该行股份80%为各国中央银行持有,其余20%为私人持有。

(2)借款。向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借款,补充该行自有资金的不足。

(3)吸收存款。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黄金存款和商业银行的存款。

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业务

1、处理国际清算事务。二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联营、黄金总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等国际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人,承担着大量的国际结算业务。

2、办理或代理有关银行业务。二战后,国际清算银行业务不断拓展,目前可从事的业务主要有:接受成员国中央银行的黄金或货币存款,买卖黄金和货币,买卖可供上市的证券,向成员国中央银行贷款或存款,也可与商业银行和国际机构进行类似业务,但不得向政府提供贷款或以其名义开设往来账户。目前,世界上很多中央银行在国际清算银行存有黄金和硬通货,并获取相应的利息。

3、定期举办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国际清算银行于每月的第一个周末在巴塞尔举行西方主要国家中央银行的行长会议,商讨有关国际金融问题,协调有关国家的金融政策,促进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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